郭某和张某于2004年开始恋爱,两年后,双方决定结婚。但在婚期的前几天,张某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因其原户籍所在地在外省,而且补办身份证所需时间较长,加上路途遥远,经两人商定,先举行结婚典礼,然后再去补办结婚置记。在郭某老家办完婚礼后,双方便投入了繁忙的工作中,登记一事便是一拖再拖,迟迟未办。
2009年,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张某要求“离婚”,郭某不同意,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要求张某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张某向法院说明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实情。法院告知张某,其与郭某不是合法夫妻,对其提出的离婚起诉不予受理。张某心里纳闷我们是自愿结婚的,而且举行了正式的婚礼,怎么说我们是非法的夫妻?
男女结婚必须符告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就是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就是指结婚登记,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结婚的法定程序。男女双方只有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
始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结婚时要举行婚礼仪式,男女双方家庭要宴请宾客,但是民间的这种举行婚礼的习俗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始成立合法的婚姻,事实婚姻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叠记管理蒂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吾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正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本事例中,郭某和张某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他们并不是合法的夫妻。只有补办了结婚登记才是合法的夫妻,也才能起诉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