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李小(女)系同村同姓男女,虽然其年龄相仿,但按照村里的辈分李某系李小的叔叔,两人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血亲关系。两人自小学一直到高中都是同班同学并且互相爱慕。
2002年6月,两人向各自的父母提出要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均以“差辈“为由予以拒绝。事后,两人不顾双方父母的反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等记。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l)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子、侄士,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至于男女双方辈分不同,可否登记结婚,应区别具体情况:第一,辈分不同的男女如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当然在法律禁止结婚之列。第二,男女双方虽辈分不同,但为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结婚。但从优生优育、民族习惯以及遗传学的角度考虑,还是以不结婚为好。第三,男女双方虽然辈分不同,但并无直接或问接的血亲关系。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同村村民之间均有行辈称呼,但彼此间并无直接或间接的血亲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士结婚完全是法律所允许的,且受法律保护。综上,我国婚姻法是以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是否可以结婚的标准。至于男女双方是否同姓、辈分是否不同,均不影响结婚。
本事例中,车某与车小虽然辈分不同且同姓,但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所以,两人的婚姻是受法律所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