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张某(女)为四川省广安农民,1 971年,二人经媒人撮合,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在家乡摆酒席,以结婚名义宴请同村村民及亲戚朋友.此后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儿一女。1 985年之后,二人共同到北京打工,在北京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了分歧。2002年1月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
婚。二人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法院对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产生了分岐。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事买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对,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以支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目前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在1994年2H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末倒》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 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苒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是指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非重婚、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双方具有自愿结婚的意思。也就是说,只有男士双方符告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婚姻法不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关系,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
本事例中,李某与张某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采用民间习俗的方式结婚,井来进行结婚登记,即咀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所以二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李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