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岁的安徽姑娘林某来到泉城济南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同是来自安徽的高某。高某现任职于一家软件公司的销售经理,妻子朱某刚刚生育完不久,于是就与林某商量是否愿意帮忙照顾自己的妻子,每月工资1 200元。林某觉得高某既是自己的同乡,人又真诚,于是就一口答应了。林某在高某家里十分勤快,把朱某母子照顾得非常温暖。高某下班回家也十分关心林某。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某经常趁妻子不在家时,与林某发生性关系。2003年的一天,正当两人偷情时,被朱某撞了个正着。朱某一气之下,将林某扫地出门。但后来,朱某发现两人仍不死心,竟在外边租房同居。朱某为了自己的家和孩子,无奈之下,与高某、林某达成了一份“和平共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可以与林某维持同居关系,高某的收^每月按时上交,林某不得出现在自己和孩子面前。如果两人愿意在自家的阁楼忍受3年,自己愿意将丈夫拱手相让。2007年2月,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林某以其与高某同居三年多,按照协议高某已是自己的丈夫为由,要求继承高某的遗产,但遭到了朱某的拒绝。2007年4月,林某依“和平共处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事例中,三方达成的所谓“和平共处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为无效。而且,我国婚姻击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继承人继承遗产以其享有继承权为前提,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办理;未立有遗嘱的,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之遗产,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抛弃继承的除外。本事例中,朱某与高某系合法夫妻,其当然享有继承高某遗产的权利。而林某与高某之间仅系非法同居关系,其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更无继承权。因此,林某当然不得主张继承高某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