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曾某与前妻离婚后,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结识。经过几个月的短暂接触,二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经过协商,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要有道德观念和责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了另一方(如发生婚外情},则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便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0年1 0月的一天,贾某得知曾某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前妻家中。次日凌晨,贾某便和亲友前往查看,发现曾某与其前妻同床共眠。2001年8月,贾某又发现曾某生日那天与一年轻女子同居。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书》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本事例是2001年《婚姻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而提起的离婚赔偿诉讼。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恪守彼此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则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赔偿金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间双方通过经济的手段来约束一方,使其不作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我国《婚姻击》第4条虽然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但这只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只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本事例中,贾某以曾某违反“是妻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争支付违约金
3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