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双方当事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牛活,且同居时间较短,.给予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一方按照习俗返还其已给付的彩礼。
【基本案情】
索生辉与索有顺系妇女关系。伊有金与索有顺经他人介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中,伊有金在订婚时给索生辉、索有顺现金、彩礼、黄金首饰和衣服等财物。后因琐事伊有金与索有顺产生矛盾,索有顺返回娘家居住。伊有金曾与他人共同到索有顺娘家寻找索有顺,但遭到索生辉、索有顺的谩骂拒绝。
伊有金以索生辉、索有顺曾收其彩礼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索生辉、索有顺返还彩礼等财物。
索生辉、索有顺答辩称:伊有金与索有顺系双方自愿,订婚时伊有金所给付的钱物是伊有金赠与的,不应返还;目前三金在伊有金家,没有必要返还;衣服的钱包括在干礼里面,不应重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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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索生辉索有顺退还给伊有金彩礼现金2万元;索有顺现有的陪嫁物仍归其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由于伊有金与索有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伊有金与索有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时间较短,双方又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伊有金所送彩礼数额较大,索生辉、索有顺应当将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