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刘先生和李女士夫妻自愿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后,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然而,在离婚半年后,刘先生提出财产分割不公,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日前,海淀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请求。
刘先生诉称,坐落在海淀区青塔西路的两套房产系其与前妻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生活,房产实际控制在前妻李女士手中。刘先生认为,这样的财产分割对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相关条款。
而李女士辩称,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将两套房屋无偿赠予儿子。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刘先生不能单方撤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刘先生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其主张撤销的请求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