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戴艳红 开平一男子起诉与妻子离婚时,声称曾向别人借款10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而妻子对此表示不知情,拒绝分担债务。开平法院法官发现这些借款的借据都是在该男子起诉离婚后签署,且出借人都是该男子亲属,因此认为这些借款真实性无法确定。日前经江门市中级法院终审,该男子的分担债务诉求被驳回。
该男子黄强与妻子张丽(均为化名)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的性格、言行举止和生活方式差异较大,导致双方缺乏沟通,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此,黄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丽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 .3万元的一半。黄强向法庭提供了11张借据,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别人借款10 .3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张丽对这11笔借款不予认可,认为系男方虚构债务,她并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款3万元。
开平法院审查该11份借据,发现都是统一格式,且出借人均为黄强的亲戚。黄强在法庭调查中坚持认为借款真实,但也承认所有借据都是在其提出离婚诉讼后才补写的。法院审理认为,这11笔借款的出借人均为黄强亲属,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借据并非原始形成,因为无法确定借款的真实性,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说法,法院不予认可。
对张丽提出的3万元经济帮助款诉求,法院审查比较了双方经济状况。因黄强月收入有1万多元,而张丽没有住房、收入不高,没有证据可以表明张丽具有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条件,法院认为黄强对张丽存在帮助责任,酌情判决在两人离婚后,黄强向张丽支付经济帮助款1 .5万元。黄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中院日前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