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4日讯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能成为夫妻是难得的缘分,但是仪征的阮梦在经历3年的无性婚姻后,最终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离婚,离婚的理由是因为婚后多年她并不“性福”。近日仪征法院审结此案,记者昨天采访了主审法官。
“老少配”埋隐患
妙龄女子守活寡3年
阮梦今年30岁,而丈夫阿胜已经“奔四”了,他们结婚7年。阮梦长得漂亮,婚前不乏同龄追求者,但她却对阿胜情有独钟,因为在她看来,比她大将近10岁的阿胜更有成熟男人的魅力。
起初,两人生活还是很幸福的,阮梦生了个大胖儿子。但从第4年开始,阮梦发现丈夫对她越来越提不起“性趣”,夫妻性生活的频率越来越低。一开始阮梦认为可能是因为审美疲劳,没太在意,可是后来事情发展到了她不能接受的地步,双方为此开始吵架。
为了缓解紧张的夫妻关系,阿胜选择到外地打工。后来回到家,所谓“小别胜新婚”,阮梦表现得很有激情,但是阿胜的表现总是让她失望,这也让阿胜有了更大的心理负担。每当夫妻圆房的时候,阿胜都很快败下阵来。毕竟是夫妻之间的隐私,阮梦没法把苦恼告诉别人,所以一直很郁闷,最终这些怒火又撒到了丈夫身上,就这样夫妻生活陷入了恶性循环。这种无性婚姻差不多有3年时间。
夫妻订“君子协定”
依旧“不行”后,老婆起诉离婚
阿胜有性功能障碍,虽然到处寻医问药,但收效甚微,阮梦也想了很多办法吸引丈夫,结果也都不尽如人意。阿胜开始害怕面对阮梦,甚至“谈性色变”。阮梦厌倦了这样的生活,她曾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没有判离。
法官介绍,阮梦曾和阿胜订了一个“君子协定”,阮梦无条件配合丈夫,但要是依旧“不行”,双方就去离婚。在进行了无数次的尝试后,阿胜依旧以失败告终,这次他不再阻拦老婆追求“性福”的权利。今年初,阮梦到仪征法院起诉离婚,不过起诉的理由并不是赤裸裸地写着追求“性福权”。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她表示“不性福”是她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
庭审中,阿胜也觉得自己对不住老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亲属和地方组织做他们的工作,前不久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法院也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夫妻一方“性权”受侵犯
最高能获赔5万
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呢?就此主审法官介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5种情形法院可以判离,其中第5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归纳在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可以来处理这类问题。《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介绍,性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要有忠实义务,性忠实也属于其中。本案中阮梦的性权利是受到侵害的,但是阿胜是由于身体原因,阮梦有权提出离婚,但不能进行索赔。不过如果夫妻一方违背忠实原则,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除了有权提起离婚,还可以以性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一般法院会在5万元以内判处。
专家说法
中国性学第一人:
因性离婚不可耻,但应多体谅
昨天记者电话连线了有着“中国性学第一人”之称的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亚洲与大洋洲性学联合会副主席刘达临。刘教授表示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去离婚,并不是一些人眼中认为的多可耻的事情,性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和吃饭是一样的,性满足包括生理满足和心理满足,和谐的夫妻生活有利于增进夫妻关系。
刘教授表示,如果因为性而让自己觉得痛苦,影响到了婚姻,选择离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不能听之任之,不能一有问题就离婚。如果性出现了问题,要寻求解决之道,例如性出了问题有可能是因为生理上的,也有可能是因为方式方法不对,不同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方法解决。
刘教授表示,社会压力大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夫妻生活不和谐,他建议夫妻要学会相互理解,多鼓励多沟通、少埋怨少指责,一起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