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37岁的赵女到法院起诉50岁的任男,称任男在其年少时欺骗了她,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时,就与其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女,后与其补办结婚手续后再生一子,现女儿17岁,儿子11岁。任男嗜赌并对赵女使用暴力。法院在向任男送达应诉材料时,任男表示赵女起诉离婚是因其有第三者。法官在开庭前专门召集双方调解。就赵女为何起诉离婚,赵女闪烁其辞。任男则很愤慨又无奈地表示,赵女到厦门打工已经5年,而其在家务工并照顾两个孩子,刚开始无异样,到第3年电话也少了,钱也不寄回家了,所以才带着孩子一并到厦门打工,结果发现赵女与某男关系暧昧。任男表示只要赵女回心转意,他不愿意离婚。赵女表示离婚不是她本意,她是希望与任男分居,让任男不要打扰她一段时间,让她静一静。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签下保证书:任男保证在半年内不打扰赵女,分开居住。赵女在此期间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本案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在送达撤诉裁定书时,赵女情绪激动,认为她与任男已经无法继续生活,维持婚姻毫无意义。
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詹雪霞说,这个案件经调解后撤诉结案,结果还算是不错的。
“但结案后,我在觉得疲惫的同时,发现有一些事情是法院、法官无法做到的,这就是法院对离婚纠纷强制调解程序的局限。”詹雪霞说,案件在法院调解给予双方一段冷静期时,谁来挽回这段婚姻?谁来弥合夫妻间已经存在的裂痕?谁来帮助夫妻重建已经缺失的信任?
詹雪霞分析认为,目前很多因素导致由法院强制调解存在局限。一是随着社会环境变化,人口流动大增,原本生活在熟人社会的当事人,很多已经生活在陌生人当中。原本对当事人生活工作熟知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工作单位,对当事人的家事已经了解甚少。有的原本作为调解家事主力的机构已经不愿意去掺和别人的家庭。离婚案件已经很难采用传统方式的调解。二是公众观念改变,隐私观念加强,不愿把家庭纠纷向外人诉说。公众对离婚的宽容度增加,觉得合不来就离,导致一些并未“病入膏肓”的婚姻,当事人选择“放弃治疗”。在法院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中,以离婚为结果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离婚的标准难以把握,在此类离婚案件中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并未达成法定离婚条件,但当事人双方选择了调解离婚,法官面对这些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方案,无职权干预,只有依法确认。三是法院没有足够的道德权威和物质资源来说服或劝诱离婚双方接受调解。法院连年案件量攀升的现状,让法院充当离婚案件的“和事佬”,被赋予了不该有的期望值。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已经做了很多积极探索,但对婚姻的救助是一个系统工程,希望社会矛盾终端处理机制——用司法调解来挽救婚姻,是对法院的苛求,客观上也无法实现。”詹雪霞建议修改相关立法,将离婚纠纷的调解前置,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设置3个月的调解期限。
据报道,2010年前,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妇联启动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全省15个试点法院逐步建立了家事审判操作规则体系,试点成效明显,广东省家事案件呈现高调撤率、高服判率、低上诉率、低改判率的“两高两低”良好态势。在试点工作中,家事审判合议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法,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彻底消除矛盾。试点法院委托妇联组织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或开展家事案件审前事实调查工作,将妇联提供的事实调查材料作为处理家事案件的重要参考,改变妇联仅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单一协作方式。试点法院还开展与综治维稳中心、社区调解办公室、村调解中心等机构的诉调对接工作,扩大家事审判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另外,多省份地市基层法院都在试点推行家事审判专门化或者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有的成立与刑庭、民庭等一级庭室并列的独立编制的“家事法庭”,有的积极探索在诉讼中引入心理疏导,解开离婚当事人的心结,并为离异家庭的子女提供心理辅导。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会员、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效力都作了详尽规定。詹雪霞建议将离婚调解前置,实行先行调解制度,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设置3个月的调解期限,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力量。其理由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既有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指导,又有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有能力进行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人民调解法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外,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标准给予人民调解员调解补贴;
——人民调解员聘任灵活,不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限制,可以聘任有爱心、有家庭生活经验的、有心理学知识、有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人民陪审员库的设置,设立人民调解员库,由离婚当事人自由从调解员库中选择调解员,而且可以同时选择1名至2名调解员进行。这样既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由于调解员与审判员区分开来,当事人可以充分自由表达意愿,也可避免在调审合一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为追求高调撤率、低上诉率等出现的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等弊端;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在基层,便于深入调查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原因,探知当事人的感情基础、矛盾程度、子女抚养情况等,有利于从根本上引导当事人解决家庭矛盾,化解情感危机。如果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的调查报告可作为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及子女由哪方抚养的基础证据;
——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可以减弱离婚当事人的对抗性,削弱当事人对簿公堂剑拔弩张的紧张感,也给愿意挽回婚姻的当事人留下更多空间与余地,不致因对簿公堂而加剧冲突与矛盾;
——设定3个月的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员可以深入调查并辅导当事人,同时3个月的时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情绪趋向缓和,减少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不理性做法。
詹雪霞认为,在婚姻救助系统工程中,法院作为纠纷末端处理机构,应弱化其主动作为的功能,回归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主导而不再由法官主导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离婚案件,除当事人明确提出调解申请,人民法院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婚姻辅导机构,提供婚姻挽救与重建辅导服务;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同样由上述机构对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心理进行疏导,引导他们正确看待离婚与抚养、探望子女;对于因离婚而生活无着的当事人或子女,交由社会救助机构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