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辉)55万元购得心仪的房屋,却因原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陷入尴尬,为了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买者张女士将原房东告上法庭。6月9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维持卖方在限期内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判决。
2011年11月30日,市民张女士从某房屋中介公司相中一套位于张掖路中环广场的房屋,但令张女士有些犹豫的是,该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于是,中介公司提供了多份材料,包括该房屋的一手购房合同、房屋拥有者赵丽与丈夫王亮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夫妻二人的出售房产授权委托书。张女士见材料齐全,便与男主人王亮和中介公司于2011年12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以55万元价格买下这套房产并顺利入住。
2012年8月,张女士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便找到王亮,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岂料,此时的王亮正与妻子赵丽闹矛盾,妻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女士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律给予公正判决。城关法院一审认为,王亮与赵丽是夫妻关系,明确涉案房屋是二人婚内财产,张女士签署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依法有效,王亮、赵丽理应协助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现以种种理由推诿,应对本起诉争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亮夫妻在限期内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宣判后,赵丽不服,其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王亮无权处分,况且,自己对涉案房屋出售毫不知情,中介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及收条中“赵丽”的签名均是王亮模仿,根据时间计算,张女士购买房屋时,自己正在诉讼离婚,不可能委托王亮出售房屋。赵丽认为,一审判决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兰州中院能够改判。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买受人在公开市场选择房屋,王亮持有相关手续出售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使二人代理出售房屋的交易关系成立。因该房屋交易时产权证没有办理取得,王亮与赵丽关系依然存续,张女士有正当理由相信王亮持有相关凭证即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赵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张女士在此次交易中有恶意行为,法院认定张女士的交易行为属善意有偿行为。二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