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主任科员陈鹏涉嫌受贿176.6万元,在市二中院第二次出庭受审。陈鹏认罪,称大部分款项被他用于炒股,有40万元是离婚时给前妻的费用。
据悉,涉案款项中有28万元是陈鹏涉嫌伙同朱宝柱索取的,朱宝柱案发前已是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副局长,目前已被另案处理。
□指控
利用项目索取好处
陈鹏的户籍地在北京,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是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主任科员。2013年6月6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今年3月初,陈鹏被公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检方指控,陈鹏涉嫌的受贿罪共有两起事实。2007年间,陈鹏利用担任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远程可视救助指挥系统等项目中,伙同朱宝柱(另案处理)索取北京海兰信数据记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万元,单独收受该公司27.6万元。
2009年至2013年间,陈鹏利用担任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船载卫星通信系统服务项目中,索取牛某20万元,收受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01万元,并伙同朱宝柱索取中星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万元。以上金额总计176.6万元。
检方认为,陈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于今年4月开过一次庭,陈鹏对检方指控全部认可,只是对受贿赃款去处没有明确说明。
□庭审
查封房产
担心母亲孩子没地方住
昨天上午10时许,穿着号服、戴着眼镜的陈鹏被法警带进法庭,43岁的他已是头发半白,说话声音不大。
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就扣押物品对陈鹏进行了讯问,他说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U盘等都是他的私人物品,没有用于工作。
法官随后宣读了由法庭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房屋产权证显示,陈鹏名下有一套位于海淀区西土城路的房产,并向陈鹏出示了查封该房产的通知书。陈鹏听后显得有点着急,他问法官:“房子查封了还可以住吗?”他说自己的母亲和孩子还住在那套房子里。
法官告诉他,房屋查封后不能出租、转卖,里面如果有人住,短期周转可以,但要尽快腾空。陈鹏沉默了一会儿,表示“知道了”。
案款去向
给前妻40万投股市120万
法官随后讯问了陈鹏关于176.6万元赃款的去向。陈鹏说,有40万元是和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给了对方。
陈鹏说,2006年他就和第一任妻子谈过离婚的事,当时对方要10万,没离成。之后离婚的数额逐年递增,到了2009年就是40万,“再不赶紧离我就离不起了。”陈鹏说,因为离婚着急用钱,他想起用非法的手段弄钱。他先和别人借款,于2009年9月凑够40万元给了前妻。约两个月后,他用受贿的赃款还掉了之前的借款。
其他的赃款,陈鹏称,一小部分陆续存入银行,买过一些金银,绝大部分都被他放在了股市里面,投入120万元左右,买了好多股票。“我被抓之前,钱一直在股市里。”不过,陈鹏当庭称忘记了在哪家证券公司开的股票账户,只记得在东直门附近。
家庭现状
现任妻子已起诉离婚
陈鹏当庭说,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他卖掉了在昌平区的房屋,再婚后在通州区农村买房,还买了两辆车,“本打算在那里养老”。法官问:“你现任妻子已经到通州法院起诉离婚,你知道吗?”
陈鹏回答:“已经知道了。”他说,自己被抓后,曾在东城看守所通过检察官带话,提出和现任妻子离婚。“她当时回话说要等我。”
他说,去年七八月份,妻子还常去他母亲家里,后来他从母亲那里知道,妻子从去年十一之后就没有去过了。今年4月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他回到看守所,他的母亲让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他,告诉了女方要离婚这个情况。“我估计后来她知道了涉案金额,态度就有变化了。”
庭审最后,法官问陈鹏是否还有辩解的意见,他表示没有,捂着胸口咳嗽了两声。检察官问他是否身体不舒服,陈鹏回答说没事,随后被法警带出法庭。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
行贿方式
拿到业务付回扣款
在陈鹏涉嫌受贿的案件中,共计121万元来自于刘某负责的公司。本来,该公司要给陈鹏的钱数更多,结果被负责送钱的人私自挪走47.2万元。目前,刘某及负责送钱的人均已经获刑,涉案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
刘某是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星互联)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1日,中星互联就与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开展了VSAT通信平台合作业务。这项业务实际是由当时的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中星互联又从网通公司方面分得了相应的业务。而打捞局方面负责此项业务的是该局主任科员陈鹏。当时陈鹏主要负责光纤专线及船载卫星通信系统方面的工作。
2009年5月,刘某又注资成立了中星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星博远),专门从事VSAT通信业务。这家公司的股份由其他两人持有,但实际控制人是刘某。2009年底,中星博远系统集成部副总监王某接手了与打捞局的合作项目,负责这个项目的全面工作。
获得了国家部委的丰厚业务,中星博远决定“投桃报李”。作为公司负责人的刘某和王某经过商议,决定每条船给陈鹏70万元左右的回扣款。回扣款的支付由王某具体去实施。
节外生枝
经办人挪用47万回扣
2009年到2012年,中星博远一共拿出148.2万元用于给陈鹏回扣。
为了掩饰回扣款的实情,在公司内部,王某都是以自己获得的业务提成的名义提走这些回扣款,再由他转给陈鹏。由于刘某提前向公司财务打了招呼,财务人员并不清楚这笔钱的真正用途。
然而,正是利用这个不为人知的便利,在经办回扣款的过程中,王某竟然打起了回扣款的主意。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先后将47.2万元的回扣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为其家人购置房产。就这样,陈鹏实际从刘某控制的中星博远获得101万回扣款。
此外,就在与刘某合作的过程中,陈鹏还伙同打捞局副局长朱宝柱,向中星博远索贿20万元。
法院宣判
行贿方两名责任人获刑
去年6月6日,陈鹏被有关部门调查,他交代曾收受了刘某所在公司的回扣款。当天,东城检察院反贪局传唤了刘某,在协助调查中,刘某主动供述了向陈鹏支付回扣款的事实。6月7日,东城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王某接受调查。王某接到通知后主动来到检察院,坦白了行贿陈鹏及挪用“行贿款”的事实。王某挪用的47.2万元也最终被收缴。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中星博远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刘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作为向陈鹏支付回扣款的直接责任人,由刘某决定并由王某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中星博远及刘某、王某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
此外,王某挪用公司资金,还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王某和刘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记者昨天获悉,今年4月8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对中星博远处以罚金10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