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5月23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张蓉 通讯员 郭勇)5月21日,湘潭县射埠镇和排头乡司法所联合调处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最终女方退还了部分彩礼及首饰。
案情回顾:2012年,射埠镇小伙吴辉(化名)认识了家住排头乡的周丽(化名),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同年12月,吴辉买了金项链和金戒指向周丽求婚,并获得成功。双方家长开始准备婚礼,按照风俗,吴家给付了88000元彩礼钱。2013年1月,他们两人正式结婚。
不料,结婚不到一年,周丽就离家出走了。3个月后,周丽被家人找回,但她马上提出离婚,说是婚前相处时间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情趣不投。吴辉答应离婚,但要求周丽退还彩礼和首饰。周家认为,女儿离婚后就是二婚,且操办婚礼时女方也有花费,因此不愿归还彩礼。
为了彩礼,两家人越闹越僵,最后向司法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律师解析:湘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邓彬介绍,一般的离婚官司女方不用退彩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这期纠纷中,吴辉家庭情况并不宽裕,婚前给的彩礼有部分是借款,且他们结婚时间不长,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更短,可以适用(二)、(三)项的规定,因此女方应酌情退还彩礼。吴辉求婚时赠送的金首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畴,是否返还要看周丽是否自愿。
在司法所的调解下,两家人最后达成协议,周丽自愿解除婚约,并一次性返还5万元以及金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