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的调解结果很公道,我们服!”4月25日,在旺苍县燕子乡金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刘女士和前夫贺某、三组组长当着司法所同志的面,握手言和。
刘女士于1998年6月与金银村三组村民贺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但双方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儿子跟随其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户口仍保留在本村。后来,刘女士再婚,并在燕子乡街道经营饭店。金银村三组以刘女士已离婚并和他人再婚,并不在该组生活,且不主要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为由,将刘女士承包的土地划归其前夫贺某的现任妻子承包。4月18日,刘女士向燕子乡司法所申请调解其与金银村三组的土地承包纠纷。
燕子乡司法所在弄清基本情况后,立即组织金银村村组干部和刘女士以及其前夫贺某进行了调解。
贺某认为离婚后,前妻的土地理应属于他现任妻子享受,金银村三组组长也认为刘女士离婚后就不应该享有该组土地承包权。司法所同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述,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享受土地收益,并与本组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殷蛟 李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