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经领了离婚证书,妻子后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丈夫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发现原来丈夫也患有同样的病症。5月13日,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政部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为由,终审判决撤销了临高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
2013年3月的一天,结婚还没满两年的吴某和孙某带上签好的离婚协议书,到海南省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场出具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并签署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随后,临高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书。一个星期过后,妻子孙某以其患有精神病,与吴某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临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临高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经过多方调查和对吴某、孙某所提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查明夫妻两人婚前和婚后都因患精神分裂症到过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均要求坚持服药、定期复查。诉讼期间,孙某再次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入院治疗。海南二中院认为,临高县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没有确定孙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为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薛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