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办遗嘱附加条件
金陵晚报讯(通讯员 王芃 记者 熊伟玲) 市民李大妈在儿子结婚后,总觉得儿媳来了之后,儿子好像“娶了媳妇忘了娘”,而且媳妇对自己不尊重也不够好。为此,李大妈到南京市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附带条件是儿子要继承房子,必须和媳妇离婚。
李大妈找到公证员咨询,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对于李大妈的附加条件,公证员有些吃惊。因为按李大妈的要求,这个公证办不了。“大妈,遗嘱附带条件是可以的,但是附带的条件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您这个附带条件,明显干涉了您儿子和媳妇的婚姻自由,这个遗嘱是办不起来的。”公证员解释给李大妈听。
公证员劝李大妈说,其实你立下遗嘱,单纯从财产的角度,房屋是儿子的个人财产,所以李大妈也不用担心儿媳能侵占房子。如果李大妈真心希望儿子将来能过得好,就应该多包容儿媳,让儿子家庭美满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