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割150万元拆迁款,86岁的李老太太将94岁再婚老伴张先生诉至法院,并提出离婚。日前海淀法院经审理,准予二人离婚,同时驳回李老太太其余诉求。
八旬老太
为分拆迁款诉离婚
李老太诉称,1999年,她与张老先生再婚,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夫妻感情很好,她的户口也随之迁入张老先生承租的公房内。2011年3月,李老太因病被接回儿子家暂住,随后张老先生便禁止其再搬回来,也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李老太认为,双方此前居住的房屋已被拆除,而张老先生一直占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并拒绝支付其医药费、扶养费,如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分居多年,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九旬丈夫
订协议月付1500元
被告张老先生同意离婚,但不认可李老太太起诉的内容。他辩称,当初双方口头约定婚后就是做伴儿,有大病、年老了再由各自子女负责。2010年9月,双方搬离原居住院落至老年公寓居住,并雇了专职保姆照顾生活。2011年,李老太由其子女接回自己家中赡养,双方开始分居。同年12月,双方达成安度晚年扶养协议,由他向李老太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原居住院落于2012年面临拆迁,因被拆迁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李老太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被法院驳回。
张老先生认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他负担了李老太的全部费用,她的五个子女除没有给过赡养费外,还要求将分居后所有费用都归他负责,无视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李老太由其子女接回家赡养,张老先生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任何一方去世此协议自动终止,之后张老先生按时支付了扶养费。
法院准离婚
老太诉求被驳回
对于李老太要求分割张老先生承租公房拆迁获补偿款150万元,经法院查明,被拆迁房屋系张老先生自1970年左右开始承租并居住,婚后双方共同居住。2012年该房屋拆迁,张老先生取得房屋补偿61万元及补助90万元。入户调查显示人口除张老先生、李老太外,还有张老先生子女共5人。2013年,李老太曾将张老先生及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法院认为由于其夫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起诉不宜处理,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请。
日前,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拆迁时家庭成员除二人外另有他人,故该房屋拆迁腾退利益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处理,李老太可另行主张,只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李老太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