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
“男女双方经过共同协商、自愿的原则,在青羊区办证中心办理假结婚手续。同时,双方共同订立一个守信用的君子协议如下:男方配合女方办好统征前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女方户籍所在地经国家统征赔偿后,应立即付现金给男方26000元。在协议期间内,双方互不干预对方的私事,两人之间无任何关系,不得给对方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在签了一份婚前协议后,一对男女领了结婚证,成了法律上的合法夫妻。之后的6年多时间里,双方闹“离婚”,先是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久前,妻子又起诉丈夫,要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范围。律师认为,这种情形很难界定双方是为了诈骗拆迁款还是自愿结婚,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女方:
非正当目的结婚 希望被判无效
陈丽(化名)说,2006年,刘国(化名)提议两人假结婚,把户口迁到陈丽的户籍所在地,这样,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双方互不干涉,也不在一起生活,不发生实质夫妻关系。刘国还写了假结婚《协议书》,两人也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2007年,两人登记结婚。
陈丽认为,双方结婚是为了非正当目的,希望判决婚姻无效。
这份婚前签的《协议书》上写着:“男女双方经过共同协商、自愿的原则,在青羊区办证中心办理假结婚手续。同时,双方共同订立一个守信用的君子协议如下:男方配合女方办好统征前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女方户籍所在地经国家统征赔偿后,应立即付现金给男方26000元。在协议期间内,双方互不干预对方的私事,两人之间无任何关系,不得给对方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刘国则认为,《协议书》不能证明结婚是非法目的,当时自己不是自愿写的,后来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过,不是为了拆迁补偿才结婚。之前,男方也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承认了婚姻效力的。
法院:
主张婚姻无效 没有法律依据
青羊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陈丽和刘国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规定,并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这起婚姻无效纠纷以前,青羊法院已作出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婚姻效力,陈丽以双方婚前签订有《协议书》属于假结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青羊法院判决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
如能证明违法 两人或担刑责
“如果可以证明他们的违法目的,是有可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怡人说,在现实生活中,有时虽然并不是因为有感情才结婚,但此案中的两人的婚姻经过法院确认是有效的。
王怡人说,这种骗取拆迁补偿的方法,可能涉嫌诈骗罪,但仍需要证据来证明。由于男方否认了《协议书》是自愿签的,也否认了违法目的,所以很难证明他们的违法目的,还需要其他的旁证,“但如果双方都承认了,那么可能就能证明他们的违法目的。”
张华律师提醒,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法院认可婚姻有效之后,将面临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有的人以假结婚达到骗领拆迁款的目的,都会面临很多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
青羊法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