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永俊 10月20日上午,稚气未脱的玲玲手捧儿子的照片坐在炕上发呆,母亲叫她吃饭她都没听见。在父母的包办下,玲玲15岁即为人妻,上个月她刚满17岁,婚姻就亮起了红灯。她受不了“丈夫”李放的家暴逃回了娘家,李放向法院起诉讨要5万元彩礼钱。10月19日,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玲玲与李放的婚姻无效。
办案法官解释说,玲玲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时只有15周岁,2013年满17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原本不服判决想要上诉的李放一家放弃了上诉及讨要5万元彩礼的诉求,表示服从判决。
2011年3月的一天,玲玲的父亲让她去相亲。1996年3月15日出生的玲玲此时才15岁,她对相亲对象没有多少印象,只知道对方叫李放,20岁。玲玲记得相亲结束后,李放把她带到乌苏市的街上买了一套新衣服和一双红皮鞋,说是下个月结婚时穿。
2011年4月18日,李放与玲玲登记结婚,并于当天办了婚礼酒宴。2012年12月,这对小夫妻生下了一个胖儿子。但由于两个人性格、爱好的差异,他们的矛盾逐渐升级,发展到经常厮打。后来,李放出手越来越狠,经常打得玲玲起不了床。
玲玲逃回娘家后,把李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李放抚养。李放辩称,家里为了娶玲玲,给了她父母5万元彩礼,“她还小,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以后会慢慢把日子过好的”。
但玲玲坚决要求离婚,李放一看没有机会复合,当庭提出让玲玲返还5万元彩礼钱。玲玲说:“我为李家生了一个儿子,足以用来抵偿李家的5万元彩礼了。”
玲玲在法庭上哭着对法官说,自己当时15岁,被父亲骗去相亲。第二天,她看见李放他爸来到家中,与父亲商谈结婚的事,她认为父亲以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卖给李放为妻。婚礼当天,20岁的李放带着她到当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她才看到结婚证,发现结婚证上她的年龄被改成了20岁。玲玲说,婚后,她经常被迫与李放发生关系,稍有不从,便遭其打骂。孩子出生后,她为摆脱家庭暴力才逃回娘家,白天靠帮人打零工维持生活,晚上捧着儿子的照片以泪洗面。
法院审理查明,玲玲于1996年3月出生,2011年4月18日与李放登记结婚时年仅15岁,双方之前不认识毫无感情基础,全由双方父母包办。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玲玲系汉族,法定婚龄为20周岁。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时只有15周岁,2013年也只有17周岁,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遂判决玲玲与李放的婚姻无效。
玲玲认为,父亲用5万块钱“卖亲生女儿”,他与李家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顾及亲情,自己不向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面对法院的判决,李放疑惑地问法官:“我们已领结婚证,还生了一个儿子,违法登记还交了罚款,现在咋成了无效?”
办案法官告诉李放,这桩婚姻本不该发生,玲玲到目前为止还不到结婚年龄,而李放已是成年人,即使玲玲同意,他们的婚姻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办案法官说,这场无效婚姻给双方家庭带来了伤痛,这也是包办婚姻酿成的苦果。婚姻不是买卖,不是用来交易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