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
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
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
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三是在
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
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
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
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
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
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
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
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
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
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
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
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
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
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
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
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
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
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
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
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
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
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
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
关公证文书。(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
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
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
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
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
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