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旅居中国境外的华侨、华人及他们的后裔办理继承在华遗产手续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继承(但遗嘱内容不能违背中国法律)。
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依法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包括已婚子女)。如有几位继承人,应同时申办继承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只能申办自己所继承的那一份。如合法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或愿将继承的财产赠给他人,应出具相应的声明书。如合法继承人已死亡,应提供其死亡证,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无代位继承者,应提供有效证据(如宣誓书或旁证证明等)。
三、继承在华遗产应在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书。为此,需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3、在继承人本人不能亲自前往中国办理继承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除有委托事项等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如下项目:委托人(继承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房产座落具体地址等有关情况;
4、中国有关部门颁发的原产权证。
四、除产权证外,上述证件(包括委托书、宣誓书、赠与书、声明书、关系证明书、旁证证明和死亡证明书等)均需经冰岛当地公证员(NOTARYPUBLIC)公证,然后送冰岛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认证。
五、凡申办公证、认证手续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护照第2至第5页)的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