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当事人普遍不理解为什么案件迟迟不能结案,不能象国内普通婚姻案件那样尽快解决,这是因为许多当事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不了解,在此作一个简单陈述,以便于有关当事人先有一个思想准备: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般国内普通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2)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
3)答辩期:三十日
4)上诉期:三十日
5)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综合起来,上述期间累计加起来已经是很漫长了,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的话,这个期限还会延长,但是原告一方也不是并无办法,对于有经验的律师也可以利用法律程序紧扣每一个环节,以达到尽量缩短时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