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首次推出“试离婚”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自愿达成的暂时1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情境,让当事人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婚姻,再决定是否离婚。但没过多久,这项制度就因故停止执行。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将“试离婚”提升为国家司法机构中一项制度执行,有些“不太合适”。
这种做法从广义上来说,违背了《婚姻法》法定年龄、合法公民结婚、离婚的自由权;从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很大弊端,作为法官只能依据《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例进行判决,很难准确判断、认定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程度、婚姻实际状况,也就根本无法界定当事人属于应该离婚还是“试离婚”;最后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也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铁定的,不容置疑,一旦形成文字,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况且,法院的判决代表着国家意志,是极为严肃的。从我国目前判决离婚的司法程序上来看,双方从开始提请诉讼到一审判决,正常时间也要经过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而这段时间内,双方如果反悔,可随时撤诉,某种程度上已经给离婚当事人留下了一个相对冷静、缓冲的时间。
所谓“试离婚”,不过就是“分居”现象的一个别称,它确实在人们生活中有着积极的一面:如小C与小B在爱情的甜蜜过后,陷入了平淡的不知所措的茫然中,两人经过了“试离婚”,对生活、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认识。即使这样,“试离婚”也绝不是解决婚姻危机的灵丹妙药,因为它只适合一部分人。人们的思维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法规之前,“试离婚”这一方式乱加套用,难免会被一些对爱情、婚姻图谋不轨之人利用,让司法部门处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聪明应对婚姻危机:试离婚的三大好处
摘要:在婚姻即将破碎前,为什么不给它一个过渡期呢?也许过渡期之后,你对婚姻将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我终于见到文丽了——她是一个朴素的女孩子,虽然在城市当中生活了好多年,但身上还依稀可见农村女孩那种质朴。她很局促地坐在我办公室的沙发上,有点不知所措。
“文丽,你终于来了。你们现在关系怎么样?”我给她递过一杯热茶。
她苦笑着摇摇头:“虽然他和她已经停止了来往,可我们心里已经被划了一道鸿沟,再想愈合恐怕就难了。”
“假离婚”现象的社会危害
法律虽然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即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个体的自由必须存在于社会秩序之内,任何个体追求个人的利益冲破了秩序的允许界限时,就会受到限制。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样应受到限制,这点在《婚姻法》的条款中也有具体规定,处理离婚的机关在实践中更应当慎之又慎。“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假离婚的定义与分类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