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权新解释引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生育问题上,男女都有些“伤不起”的感觉。此条规定出台之后,男方阵营对此表示不满。
记者采访了在宏基电脑公司上班的赵胜,这个年轻人尚未结婚。看到这条规定时,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女人们可以拿堕胎做要挟了,就是女方不经男方同意私自堕胎后,男方也不可以要求赔偿”?
“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你家不同意×××,我就把孩子打掉’恐怕会成为对想要抱孙子的男方父母的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以后如果女方铁了心不要孩子,男方就只有选择离婚了。还得主动提出离婚。”赵胜说。
与男人们想法不同的是,女性对此一片叫好。
在搜狐网上班的林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无论一名女性想不想生孩子,男性都是不能阻止她的,因为他不能对女性进行人身强制,否则就是对女性的人身侵犯。
“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应该强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林芳说。
对于上述争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
男性生育权如何救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生育权的解释一出,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在此之前,所谓的丈夫“生育权”就曾引起很大的争议。查阅相关条款可以发现,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或说明,而争论更深刻的原因还是在于,此类官司究竟该怎么打?法院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请求时,在认定丈夫是否被妻子侵权时,是一件十分复杂甚至麻烦的“事”。
“如果你不幸娶了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么你只能自认倒霉了。”赵胜说,他有个同学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师,为了保持身材,结婚数年都不肯怀孕。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女方好不容易怀孕了,但双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胁。后来因为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了。本来男方以为诉讼离婚可以进行精神赔偿,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后却傻眼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目前,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对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这名法官说,目前,所谓男人要求生育权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医疗机构采取流产手术需要丈夫签字的做法来规避医疗纠纷,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与人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认识有关。这部法律出台后,被一些专家和媒体解释引申成“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是夫妻两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本不是用来调整民事主体的一部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确因女方私自做流产或引产导致双方反目、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认定女方有过错,准予离婚。如果丈夫单因向妻子要求生育权起诉到法院,由于目前该法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法院对侵犯生育权的事实认定和救济都很困难。换句话说,目前法院只能驳回男方的诉求。因为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这名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