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另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提出损害赔偿的获得支持的多吗?
北京法院最新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几乎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婚外恋、一夜情这些婚姻中的过错,对另一方确实伤害至深,所谓的“小三儿”确实存在,而另一方面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却难得法院支持。基层法官都认为应该适当扩大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兜底条款。但是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分析说,“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关系,作为比较特殊的婚姻关系,发生冲突、过错的情形是存在的,但是基于感情有些可以自行修复,所以婚姻法只列出四种较重情形,连兜底条款都不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要扩大范围,要等立法机关修改法律。
重婚、非法同居都很隐蔽,家庭暴力也不一定能留下证据,无过错方怎么办?
针对举证困难,法官建议当事人多留心,相关照片、录像,过错方曾经的悔过书,或者平时聊天、通话过程中承认非法同居、重婚的语言录音,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拍照固定证据,留存诊疗记录等等,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有具体线索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