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案情简介】
刘某和黄某结合时,两个人都是再婚。刘某与前夫离异是因为前夫有外心,黄某与前妻离异是因为黄某自己有“第三者”。他的这方面情况婚前刘某并不了解,是在婚后第14天“第三者”找上门来跟刘某摊牌刘某才知道。“第三者”说黄某与前妻离婚是为了跟她结婚,没料到半路上又杀出刘某这个“程咬金”来。她让刘某赶紧跟黄某离了给她腾地方,不然就别怪她不客气。她给了一个月的期限,一个月后她果然又来了,当面交给刘某一封信。信里描述了她跟黄某曾经如何如何,所用语言下流污秽,不堪入目。她说她已经把此信复印了若干份,给黄某和刘某的单位都寄去了。后来果然刘某单位就有了关开刘某的流言飞语,黄某单位的领导也为此找黄某谈了话,要他注意个人形象云云。“第三者”打来电话说,一封信不过是小意思,再不识趣,她就要找人来给“放放血”。黄某为此忧心忡忡。刘某问他怎么办,他说没办法,实在不行咱们就离吧。真没想到他竟是这种态度。莫非是他有什么要命的把柄在她手里捏着吗?“第三者”这么嚣张地逼人离婚,她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呢?她在继续闹下去,刘某该怎么办呢?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逼迫他人离婚,就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当然也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为干涉方式的不同,侵权程度就有了轻重之分。根据刘某来信所述情况判断,“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干涉”,她不只是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还有潜在的暴力倾向,如其电话中所“放放血”就是明证。这种情况下,刘某可以请单位出面调解,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她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提醒刘某的是,如果“第三者”一意孤行,真的用暴力逼迫刘某丈夫与刘某离婚的话,那她触犯的可就不再是民法而是刑法了。不过由于这种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亲告罪”,即刑事自诉案件,其特点是“不告不理”即被干涉者如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去追究。只有被干涉者决定向人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干涉者的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并对此行为进行审理、裁判。所以,一旦真有这种事情发生,刘某作为爱害者就应该起诉,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及时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