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的房子、首饰、家电、汽车等财物。解决离婚嫁妆能否要回,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女方的嫁妆。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案情简介】
原、被告1994年2月相识,于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决定离婚,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0年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一份,协议上言明由于双方婚姻失调,决定分居。期限为一年,即从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分居期间双方约定严禁同房,并对家庭消费、家务、债务等作了相应的约定。
被告辩称:分居协议是在发生家庭矛盾之后书写,实际并未履行;原、被告相识后,经多次接触方确定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有分房机会,经双方慎重考虑后领取结婚证。现原、被告虽然有分居协议,但之后仍居住在一室,并未真正履行过该份协议,且在写下分居协议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仍一起外出游玩,因此根本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和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案件审理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2005年9月9日,以(2005)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在婚后存在分居行为以及分居满二年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情形,因此,原告力图证明原、被告已分居满二年。而原、被告2000年签订的分居协议是否履行,是判决原、被告感情破裂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案虽然原、被告曾签订过分居协议,但并不代表已经履行。在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虽然签订该分居协议,但之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共一室内,因此,分居协议并未得到实行履行,自然谈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直接判离的问题。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任何协议不仅要证明已经签定,而且要考虑是否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已实际履行。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只有达到了分居满两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判决离婚。在现实中分居的事实和时间往往难以加以证明。
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如果分居,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收集分居的租房证明、人证、交费单据等间接证据,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夫妻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从而确定双方以分居满两年的事实。由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均不同,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深圳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