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是指恋爱中男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时,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款项,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分手费法律依据不足,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李明与方敏在一次聚会中一见钟情,于199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新婚时夫妻关系尚可,后来由于李明不顾家庭,常常在外跳舞、交友而晚归,引起方敏不满,特别是由于李明与前妻时常见面令方敏怀疑两人的关系暧昧,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因此方敏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明离婚。方敏认为,离婚的原因是李明不重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她提出,离婚后儿子随李明生活,自己暂不付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李明的婚前存款5000元、股市内的股票、资金应两人平分;方敏有债务2000元,由方敏自行偿还,双方无其他债务;住房由李明租赁并携子居住使用,自己自行解决住房,李明一次性给付给自己房贴28800元;李明赔偿方敏婚姻生活十年的青春损失费13000元。
对于方敏提起的诉讼,李明非常恼火,他认为方敏所述不实,他说自己与前妻离婚后再无联系,夫妻主要矛盾是双方生活方式不同,感情不和,自己同意离婚。李明说自己的婚前存款已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并且自己欠下的18000元花在了夫妻两人的日常生活上,应夫妻共同偿还;李明愿意支付方敏房贴20000元,但坚决不同意赔偿方敏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难以用法律约束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李明与方敏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李明不顾家,方敏认为李明与前妻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愿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可予准许。关于子女抚育,方敏提出离婚后儿子随李明生活,方敏暂不付抚育费,李明表示同意。至于财产,应依查实的为依据,适当照顾抚育子女的一方的利益为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针对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虽然被上诉人方敏目前尚无正当工作和收入i且双方当事人曾在原审法院就抚育费一节达成一致意见,但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现上诉人李明在本院审理中主张子女抚育费,被上诉人方敏理应支付抚育费,考虑到被上诉人方敏的现状,应自2000年5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
索要已婚情人分手费合法吗?
一段不该发生的感情,将打工妹梅子和她的情人阿杰推向风口浪尖。为了结这段孽缘,阿杰主动写下34万元分手费协议,要求梅子到医院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却又分文未支付。无奈之下,梅子将阿杰告上嘉定区法院,要求履行分手费协议。 2005年2月,32岁的外来妹梅子因租房认识了53岁的房东阿杰。尽管明知阿杰有家室,但两人还是在2006年初过起了同居生活。
不久阿杰的妻子得知此事,带着亲属找梅子兴师问罪。一顿拳脚后,梅子的小店被砸得粉碎。此事发生后,两人说好分手,但不久梅子怀孕了。阿杰坚决要求梅子做流产手术,但被拒绝。自此两人经常吵架,关系急转直下。梅子自觉这段感情强留无果,于是表示愿意流产,在阿杰家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阿杰同意补偿梅子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物损费以及人工流产手续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以前支付20万元、2009年1月25日以前支付14万元。梅子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今后双方无任何争议。 可协议签订后,梅子始终不见阿杰支付任何款项。今年2月,梅子无奈将情人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
违背法律规定的分手协议书无效
梅子的遭遇似乎很值得人们同情,但是,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这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阿杰的家人对梅子实施殴打、砸店导致的损失,因此梅子应向实施这一行为的人,即阿杰的家人主张权利。 而另外一部分赔偿款是梅子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由于梅子明知张杰有家室依然与其同居,该行为有违社会常理,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份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法官在庭审中就34万元的组成和依据一笔笔向当事人详细询问。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梅子明知阿杰有配偶,双方仍同居生活以致怀孕,这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了《婚姻法》。双方在有关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所谓婚外恋补偿费调解协议,尽管是自愿签订的,但内容却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
“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因此,法院驳回了梅子的诉讼。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