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刘某女与丈夫吴某男第三者插足而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前,吴某男和小三对刘某女百般骚扰,以各种手段实施精神折磨,刘某女不堪忍受,只求速离。为此,对于男方提出的离婚条件和协议条款,刘某女均未认真考虑即予以同意,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约定,婚生女吴小某归吴某男抚养,刘某女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不料,在离婚手续办理之后,吴某男竟然以刘某女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刘某女探视孩子吴小某。刘某女与吴某男就孩子的探视问题进行长期的纠缠未果之后,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见到过孩子。2012年,孩子幸患上食道癌,刘某女多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情绪激动影响治疗为由只让刘某女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后来由于病情突然恶化,吴小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刘某女甚至没有来得及见到女儿最后一眼。
刘某女正当伤心悲痛之际,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竟是前夫吴某男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女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刘某女自行上网查找了一下,似乎确实有类似的规定,刘某女开始慌了。刘某女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起诉数字,刘某女实在是无力承受。这时刘某女找到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离婚律师张海涛,希望张律师能为其解惑。
深圳离婚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存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等三种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因此,尽管刘某女与吴某男明确约定刘某女无需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如果子女因为医疗其实际需要过于巨大,在双方离婚后又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案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以子女本人为原告,抚养孩子的一方只能在诉讼当中充当孩子的代理人。而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可以作为原告的吴小某已经因病逝世,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而吴某男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刘某女分担医疗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吴某男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为由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