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制新闻周刊网讯【记者:牟财源、通讯员:李琴玉】夫妻相处40余载,如今女方流离他所,疾病缠身,却被丈夫一直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何以风雨一生,最后反目成仇?起因说起来还真是源远且流长。黄某与谢某经人介绍,于1965年初结婚,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女黄某清。后黄某外出打工,谢某在家照顾小孩和双方的父母。双方因交流少,性格相差太远,开始有了间隙。黄某称谢某生性多疑,总是怀疑自己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并且无事生非将此事闹的人尽皆知。双方后来于1971年5月7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女黄某清由女方监护抚养,由男方按月支付伙食费、学费和医疗费等。1973年10月,经双方亲朋好友做工作,谢某考虑到自己一人难以抚养小孩成长,遂与黄某复婚,并于同年随黄某外出打工。双方此后虽然一直有小摩擦和争吵,但是还是生活在一起共同抚养小孩。1999年,随着黄某经济的好转,加之双方并无无共同语言,谢某怀疑黄某于一湖南籍女子有染。双方为此经常发生激烈争吵,黄某经常暴打谢某。后在女儿的建议下,谢某搬出来租房独自居住,黄某独自占有着双方的住所,谢某后因年老多病,向黄某要求生活费和医疗费,并要求分割财产。黄某遂以双方分居已久,房子系自己个人出资购买,并且谢某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法院受理后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40余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已年老,判准离婚的话对双方老人的晚年生活都有影响。承办法官后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化解多年的积怨,和和睦睦安度晚年。黄某在此事上态度坚决,不同意再生活在一起。谢某也称难以忍受黄某的火爆脾气和孤僻的性格,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为自己以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后来法院通过与黄某的女儿联系,其女儿也同意双方尽快离婚,并希望法院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到她母亲。法院考虑到各方的意见后认为,认为夫妻双方积怨已久,不具备继续生活的可能,遂判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按双方协议约定判定房屋归黄某所有,但由黄某一次性补偿谢某17万元。双方的恩怨也终于以法院调解离婚的方式平静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