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企业工作,每月收入三干多元。2007年1月,孙谊经人介绍与某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兰系,王娅提出,因她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孙谊每月给她提供生活费500元,婚前必须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不然就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被迫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孙谊只得节衣缩食,按时给付王娅及其父母的生活费并筹集购房等费用。2009年5月,王娅大学毕业前夕,一再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按揭贷款15年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商品房一套,然后又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7月,王娅毕业工作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相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2009年2月,孙谊因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3万元。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恬赞。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并由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向她及其父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因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第一、《婚姻法》命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谓禁止结婚索取财物,是只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统一结婚的条件的行为。在显示生活中,通常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有的女方父母也从中索要一部分作为同意结婚的条件,但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无包办、强迫行为。如果不满足一方或其父母索要财物的要求,便终止恋爱关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也不同于婚前一方主动赠与对方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更不同于恋爱中一方要求对方购置住房、家庭用品等行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是归索要方所有或支配,给付方是被迫而为的行为。本案中的王娅及其父母要孙谊在手娅毕业前每月向他们提供生活费共计1000元,如果孙谊不同意,工娅便要与他终止恋爱关系。孙谊为了与王娅结婚,只得被迫同意此要求,因此,王娅及其父母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至于王娅要求孙谊婚前必须购置住房和家庭用品,这行为是不顾孙谊的经济条件的过高要求,因为婚前购置住房及家庭用品,仍属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归购置一方所有仅供婚后双方使用。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取方当事人结婚是自主自愿的,并无包办强迫,但为什么《婚姻法》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因为此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首先.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基础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只有坚持这一基础,婚后夫妻感情才能巩固、深化、持久,才能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将婚姻建立在给付金钱的基础之,从实质上说,是婚姻当事人一方(通常是女方)将自己当作商品,讨价还价,进行交易。不仅有违社会主义婚姻基础,而且会腐蚀人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婚姻基础极不牢固,容易引起婚姻解体。其次,增加婚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造成婚后生活困难。当前不少收入不高的婚姻当事人为了满足另一方索要财物的要求,只得被迫向亲友借贷,造成婚前债台高筑,生活困难,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最后,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发生。一些收入不高的当事人,为了满足对方索要财物的要求,在无法借贷的情况下,不惜以身试法,进行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造成“未进洞房,先进牢房”的后果。因此,《婚姻法》为了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均规定,应酌情退迁。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第19条再次重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困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这规定明确了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的处理原则。首先,不是全部返还,也不是一律不还,而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其次,返还的条件, 是结婚时问不长,二是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凡是具备两个条件之的,都应酌情返还;返还的数量,应根据县体情况处理,如果被索要财物一方有返还能力或索要的财物原物尚存的,由法官自自裁量返还多少。本案中王娅及其父母在王娅结婚前向孙谊索要了3万元生活费,双方结婚只有半年,且王娅大学毕业后已工作,有周定收入,具有返还能力,因此,法院酌情判决王娅返还2万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