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强与肖采芬在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后设恋爱,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产
生矛盾。2009年1月,肖采芬提出两人分手,并把王小强给的7000元彩礼退回。事后,王小强几次对肖采芬提出要求和好,均遭到肖采芬的拒绝。不久,王小强得知,2009年5月25日肖采芬将与本镇的一男青年按当地风俗摆酒席结婚。王小强对前女友与他分手后将与他人结婚气愤不已,觉得自己的感情受到欺骗,心想自己得不到她也不能让别人得到.于是产生了破坏婚礼、强抢新娘的念头。王小强便召集自己的几个弟兄帮忙实施“抢亲”计划。婚礼当天.王小强一伙在半道上拦截送亲队伍,强行把新娘子挟持回家与王小强成婚,意图“生米煮成熟饭”。肖采芬不从,王小强将其打晕后由人搀扶着在其兄的主持下“拜了天地”。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王小强家解救了肖采芬,这场“抢亲”的闹剧才告结束。
请问:工小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7
分析意见
本案王小强等人的行为属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自的行为。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任何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都不能侵犯法律赋予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也无权对他方加以强制。婚姻自由既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十重要原则,该原则对于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护婚姻自自原则的实施,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自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职财物。”我国现行《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本案中,王小强在肖采芬拒绝与其和好并将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挟持肖采芬,并强迫肖采芬与其结婚,其行为明显是对肖采芬婚姻自由权利的侵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肖采芬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则可依照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规定追究壬小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