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谢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谢某与吴某1995年登记结婚。由于结婚时两人都没有稳定工作,因而也就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两人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了十几万块钱,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结婚后,两人经营着一项小本生意,到2002年还清了房子的欠款。
2005年,两人感情走到尽头,同年4月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几次庭审和调解,两人在房屋问题上始终不肯让步,争论不在于房子的产权认定,而是双方都要求自己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人都没有经济实力再去购买一套住房,而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仅凭对方支付的折价款根本不足以再购房。
审理结果
面对双方关于房屋产权的分歧,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决定采用竞价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轮番竞价,最终吴某以稍高的价格得到该住房,同时吴某补偿谢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是,法院采用竞价手段解决房产归属。
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的时候,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态度,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常见的处理方式有:
1.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
在双方对房子价值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取得房子一方支付绐另一方房子总价款的一半;如果双方对房子的价值有争议,需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一个评估价值,再由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
2.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
法院依法将房子进行拍卖,然后将拍卖款进行分割。
3.如果双方都要房子
法院会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如双方今后再购房的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以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等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做出判决决定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如果双方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那么法院也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子归属。但是竞价的前提是双方都同意竞价。
对于竞价机制的运用,法院是很谨慎的,因为,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解决财产争议很公平,因为大家是在公平竞争。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公平有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有的案件里的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已辞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什么可以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公平”的竞价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遇到双方争议某一财产所有权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判决争议财产的归属。但是解释同时又明确规定了采取竞价的前提是双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法院也不能主持竞价。这一点法院必须严格把握。
另外,在竞价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问题上,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解决,但是并未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的规定: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这里规定了两个可供选择的前提条件:要么双方同意竞价,要么客观上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相当,这一条也被认为是对弱势方(大多是女方)必要的保护因素。如果抛开这些条件去主持双方竞价,结果将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