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韩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周、韩两人2002年5月结婚现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在房子问题上产生分歧。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是2001年签订的,房价为80万。买房人是周某,当时周某父母出资40万。周某向父母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有:该借款用于购买周某、韩某结婚用房,剩余的部分由周、韩两人按揭偿还。2002年8月办理产权证时,产证上登记的是周、韩两人,但是周、韩以及周某父母四人签署一份协议,约定虽然产证上登记的是周、韩两人,但是该房实际权利人为四人共同所有。现在要离婚了,周某认为韩某只能得到该房子的1/4,而.韩某则认为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为自己与周某两个人,因此该套房子自己有一半的产权。针对韩某的这一说法,周某向法庭提供了四人签署的房屋产权约定协议,认为韩某应当遵守该协议。
与此同时,周某的父母又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被告是周某和韩某,他们要求两被告返还2001年的40万元出资款,依据是周某的借条和40万元从他们账户划到房产商账户的银行凭证。对于这笔钱,韩某辩称,该借款是婚前周某一人名义的借款,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因而认为自己不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关于借款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借条和周某父母提供的银行划款凭证,所以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为借条明确写明用于购买婚房用于周某和韩某的共同生活,所以虽然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前,被告韩某仍应对此负连带偿还责任。在房子分割问题上,法院认为产权证明确登记为周、韩两人,所以该套房子应作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并且,周、韩两人已经对周某父母的40万元借款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周某父母不能再基于此要求取得该房的产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40万元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韩某是否对此负偿还责任?房子到底是两人共有还是四人共有?这是典型的父母帮助子女婚前购房的法律纠纷。
对于40万元出资的认定,有人认为肯定是借款,仅依借条就能确认。但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时仅靠借条是不够的,尤其是那些在离婚期间一方突然拿出的自己向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借款的借据,因为这类借据往往只有一方签名,是以一方名义的,且债权人又是与自己有着密切关系的近亲属,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只有借据的债务,法院通常不予认定,除非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此时最好的证据就是银行的划账记录,有了银行的第三方证明,再加上亲笔签字的借据,那么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很容易了。本案周某的父母也正是凭借这两项关键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同时,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借款虽然是婚前产生,但是用于购买婚房,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对该借款,韩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房子到底是两个人的还是四个人的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有父母出资资助,并且父母也想成为产权人,最好是能在产证上登记名字,仅仅写一份产权约定并不能证明父母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据本律师所办理过的案件来看,关于婚前购房的产权登记问题,通常有这么几种登记方案,它们各有利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分析的假设情形是男方父母婚前资助买房):
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
这样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小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但例外是如果“准夫妻”买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完全出资一方可以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一半产权。
2.严权证登记在男方父母或者男方父母与男方名下
这应认定是男方父母或和男方父母与男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其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贷款本息,女方可以要求返还一半。
3.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如果结婚后,对于小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父母无权享有,应予返还。
4.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那么这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参与分割。同样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偿还一半。
5.产证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这类情况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并且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准夫妻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如果结婚不成,那么女方应当返还所拥有的该房产权。
深圳离婚律师友情告知:这几种产权登记方案,不能说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只是不同的方案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准夫妻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不要仓促决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