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住福州市某区。
被告:曹某,女,住福州市某区。
2005年3月,郑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2月举行了婚礼。婚前按照当地习俗,郑某向女方曹某交付48 300元人民币及黄金2两作为彩礼,曹某父母用一部分彩礼购买了14 000元的家电以及黄金若干,作为郑某的嫁妆。
婚后第3天,因为种种原因女方搬回父母家住,此后虽然郑某多次登门要接曹某回家,但是曹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就是不肯跟郑某一起回家。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着。2006年1月,郑某又去接曹某回家过年,曹某还是不答应回去。
春节过后,无法忍受这样现状的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郑某认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曹某一直在父母家住,夫妻两人没有共同生活过,所以两人之间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受领的彩礼48 300元以及黄金2两。
被告曹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声称因为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嫁妆、黄金以及一些必需开支,现已经全部用完,原告不能再要求自己返还上述彩礼。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拿回嫁妆。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两人都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因为结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被告也承认这一事实,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被告确实用部分彩礼购买了14 000元嫁妆以及黄金,对该部分合理花费应予扣除。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2万元,因嫁妆已经作了扣除,所以对女方要求取回嫁妆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多少。
本案中,因为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对这一点原被告的认识是一致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也应予以支持,所以本案女方应当返还彩礼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到底应当返还多少,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因本案还涉及到女方嫁妆的问题,所以在解决上一问题之前,先阐述一下“嫁妆”性质的认定。关于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争论,主要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处理,还是按照社会常理处理,通常认为还是应当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这一原则性规定即是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于婚前赠与的财物,如果没有明确指明赠与双方即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反之,对于婚后赠与,若没有明确指明赠与一方,即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本案的嫁妆问题同样也适用该规定。
在对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做了认定之后,法院将嫁妆与彩礼做了折抵,最终判决女方只需返还男方2万多元。具体说来,彩礼女方是应当返还的,这一点没有疑问,而且是应当返还48 300元以及2两黄金。至于嫁妆,因为是在登记之后女方父母购买并赠与,因为没有明确指明赠与女方一人,法律就推定是财双方的赠与,因此对14000元的家电以及2两黄金,郑某也有一半份额。如果女方要求返还嫁妆,那么也只能拿回嫁妆款的一半。两相折抵,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