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周某,女,住上海市莱区,。
郑某和周某,2002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周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郑某支付她10万元定金。郑某同意了周某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此后郑某四处向亲朋好友借够10万元给了周某。2003年10月,郑某与周某顺利领到结婚证。
婚后两个月双方就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之后,郑某搬到朋友家住,两人从此开始分居生活。2005年,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周某返还订婚时付的定金10万元。原告向法庭陈述:当初原、被告双方正处于恋爱阶段,并且年龄也不小了,自己不想失去此次机会,遂同意给付被告IO万元定金,这完全是出于无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给付的10万元定金。
被告周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双方当初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定金给付协议,现在因郑某的原因两人离婚,所以其无权要求返还10万元定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认可。但女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男方10万元倮证金的约定显失公平,同时与婚姻法上不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相违背,所以周某应返还郑某这笔钱款。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认为判决返还男方10万元错误,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是否有效、女方是否应当返还该10万元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前的财物给付形式只规定了彩礼的处理方式,对婚姻保证金以及此类协议的认定和处理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签订的此类协议,如果一方仅以对方违反该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这是上海高院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处理方式,但是对婚前签订的类似协议性质的认定也是有指导意义的。所以,女方取得和占有男方10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返还。
对这一点,有的人认为这笔钱应当定性为彩礼,因而不用返还,这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所谓的彩礼仅限于男方按照当地风俗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的金钱或财物,对这类女方通过协议而取得的金钱,不能认定为彩礼,因而也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而判决女方不用返还。
当然,此案分析依据的都是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也仅在上海市区域内有效。其他地方如何处理呢?抛开上海高院的上述解释,通常女方也还是应返还的,男方可以从下列法规中寻找支持:第一,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婚约保证金”为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对这类协议通常法院会认定无效,判令女方返还,但是还要看具体案情如何,并根据当地的规范性文件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