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甲,男,住江苏省某市。
被申请人:徐某,男,住江苏省某市。
被申请人:肖乙,女,住江苏省某市。
申请人肖甲是被申请人肖乙的哥哥。肖甲与肖乙父母去世的早,肖乙一直跟着哥哥肖甲生活,哥哥结婚后,肖乙仍然与哥嫂住在一起。
2004年,已经18岁的肖乙认识了徐某,两人从此恋爱。2005年10月两人准备结婚,但是却面临一个问题,因为当时肖乙刚满19周岁,还没有达法定婚龄(徐某当时22岁,刚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民政部门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为了尽快结婚,徐某通过朋友为肖乙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把年龄改到20周岁。这样两人如愿拿到了结婚证。
徐某和肖乙之所以那么着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从一开始,肖甲由于种种原因不赞成两人交往,或许正是因为这一点促使了两个叛逆的年轻人结合。当办理完结婚证的时候,肖乙即将这一消息告诉了肖甲。2006年2月,肖甲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宣告肖乙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在法庭上,肖乙认为哥哥是在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自己有选择的权利。同时徐某则认为双方自愿结婚,就箅婚姻无效,那也是自己与肖乙两个人的事情,肖甲不能干涉,也无权提出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与肖乙结婚时,肖乙19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并且到法庭审理时,仍然未满20周岁,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肖甲作为肖乙的哥哥,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徐某与肖乙的婚姻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肖乙与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适格,即是否有资格提出婚姻无效申请。
本案对肖乙与徐某婚姻的认定上没有争议,徐某与肖乙登记结婚时确实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并且法院审理时这一情形仍未消除,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是个不争的事实。
现在双方分歧在于:徐某对肖甲作为申请人的身份提出质疑,他认为他与肖乙两厢情愿,肖甲没有权利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肖甲的行为是对两人婚姻自由的干涉。这样肖甲到底是在维护自己妹妹肖乙的合法权益,还是在干涉妹妹的婚姻自由,就成了问题的关键。的确,要申请一个婚姻无效,不是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法律对申请人的资格做了限定。像本案这样属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导致的无效婚姻情形,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本人或者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依此规定,肖甲是肖乙的近亲属,有权提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申请。但是如果说是徐某的父母或者近亲属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是否可以呢?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幽,只有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请,因为徐某当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的近亲属就不能再以申请人的身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除了未达到法定婚龄导致的婚姻无效外,还有很多其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对于其余的无效情形申请人的资格,法律同样有限制。
(1)因重婚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重婚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法律规定的申请人范围比较宽泛,除了当事人之外,基层组织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那么在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那么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