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李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张某和李某199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年7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并且李某对张某有多次打骂行为。2004年11月两人又发生争吵,之后张某搬回父母家居住,后经家人、朋友劝解,两人和好。但是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2005年19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离家在外单独租房住。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李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承认因为自己脾气急躁,有时会动手打原告,但确属情绪失控,每次被告都觉得很后悔,并向原告道歉,被告十分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不同意离婚。
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均未成功。随后法官传票通知双方2005年11月28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本案。但是到了开庭的时候,被告却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法官只好宣布休庭,并再次向原、被告发出传票,通知2005年12月8日开庭,并向被告说明了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是被告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拒不出庭应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关系破裂,并且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被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诉讼当事人拒不出庭参与庭审审理,法院将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法院可烈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
(2)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法院可以仅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并做出缺席判决。但是毕竟缺席判决有可能造成一方权益的损害,所以法院对缺席判决也是比较谨慎的,通常缺席判决前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缺席的当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够的答辩期以及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出庭应诉类型(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参与诉讼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审理,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