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2005年3月,因感情不和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郑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不能和妤的程度,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于某搬到父母家住,并多次拒绝郑某要求她回家居住的请求。被拒绝的郑某便每天都到于某父母家大吵大闹,给于某父母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众多不便。有一次双方矛盾激化,发生冲突,混乱中于某的父亲被郑某打伤,并被送到医院观察治疗。此事过后的2005年6月,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某称:法院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每天都到自己父母家中吵闹,并将自己的父亲打伤,现在还在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双方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则辩称: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尚不足6个月,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针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于某认为虽然时间尚不足6个月,但是因为有新情况发生,所以不受这一规定限制。法院最终采纳了于某的主张,受理了该案,并判决:准予原告于集与被告郑某离婚。
被告郑某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原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仅三个月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作出离婚判决,违反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上诉人(一审被告)又多次到被告父母家中吵闹,并将被上诉人于某的父亲打伤,可以认定为出现了影响夫妻感情的新情况。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于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6个月的限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于某是否可以在3个月内第二次起诉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有婚姻问题的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听到“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这一说法,这“六个月”的来源即是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本案被告也正是依据这一点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此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理由,那么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关于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能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新的事实能否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以及能否足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