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赵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赵某怀孕并生下一男婴。因为结婚前郑、赵两人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所以对赵某婚后7个月即生子这件事,周围邻居都议论纷纷。毕竟“三人成虎”,逐渐的郑某也开始怀疑孩子并非亲生。但是在这一问题上,赵某态度很坚决。这件事情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终郑某决,定离婚。2006年4月郑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郑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一直两地分居,被告结婚7个月即生下一子,明显是被告与他人在婚前有不正当关系所致,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赵某辩称:郑某所说的不是事实,孩子是被告与原告亲生的。在这一问题上,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婚生子不是其亲生,被告不予认可,并且原告并没有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怀疑的合理性,而是仅凭胎儿的生理周期认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法院认为这一推断并不能必然证实原告的主张。此外,为保障婴儿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足够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原告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不予准许。考虑到双方结婚不久,可能存在误解,双方认真沟通,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法院为什么不准予做亲子鉴定?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孩子是否是原被告亲生,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取决于亲子鉴定的结果。只要做一个亲子鉴定,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亲子鉴定申请,这不禁让人觉得纳闷。
法院的这一决定到底是否正确?为什么原告的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法院这一决定更多地是从社会伦理角度考虑,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亲子鉴定手段的运用问题,上海法院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而且就这一问题,上海高院特向最高人良法院请示。最高院作出批复: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从上面的批复可以看出,对于这一问题法院遵循一个一字原则——“严”。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佐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怀疑是合理怀疑,在另一方坚决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批准亲子鉴定的申请。另外,对亲子鉴定结论,法院也是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要结合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断。知道了上述批复的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郑某的亲子鉴定和离婚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