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虞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周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周某与虞某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结婚后,两人在性格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并因此经常发生争吵,而原因通常是五花八门的。逐渐认识到两人在性格上的巨大差异后,虞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2005年2月,虞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虞某不知如何表述,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和分歧,只是在看问题的态度和思路上两人始终不能想到一块,导致经常发生争吵,说到底就是两人的价值观以及性格方面存在差异。于是在诉状中,虞某便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认为双方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提出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夫妻感情依然很好,不同意离婚。因为没有法定的判离理由,法官也表示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种形势下,周某又与虞某单独谈了一次,周某劝虞某说:先撤回起诉,双方再冷静冷静,如果实在不行,6个月后可以再起诉,那时双方再做个了断。虞某心想既然第一次诉讼是离不掉的,那么撤诉也就无所谓了,于是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很快法院裁定同意虞某撤诉。但是撤诉后,双方的争吵丝毫没有减少。因而6个月后虞某再次起诉离婚。她想第二次诉讼自己应该能胜诉,但是律师却告诉她:这次起诉只能算第一次诉讼,因此能不能判离还是个未知数。这让虞某很是诧异,明明是第二次起诉了,但为什么会被认定是第一次呢?同样地,被告还是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家人、律师以及法官的协调,原告在花费了大量精力并在财产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之后,被告才改变了态度,同意离婚。 最终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财产等问题进行分割。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案件关注的焦点足:如何正确处理撤诉或败诉?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历程进行得不是很轻松,之所以如此,症结就在于:对第一次诉讼没有处理好,在撤诉和等待败诉的选择上虞某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第一次诉讼并且又没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案件,许多人会和原告犯同样的错误,认为反正不管怎样努力都离不掉,反正是败诉,所以怎么处理都可以了,撤诉也未尝不可。殊不知一旦撤诉,正好中了对方有意无意的“陷阱”,消损了这次诉讼在第二次诉讼中的作用。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通常我们会说,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那是因为之前双方已经有了第一次诉讼,并且经过6个月后一方又起诉的,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样,第一次诉讼以何种方式结案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是原告撤诉,法院就会认为双方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和好了,因此也就很难再基于第一次诉讼的事实去认定夫妻感情原本就不好,因而这样第一次诉讼在第二次诉讼审理过程中,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效用。但是相反,如果第一次诉讼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影响第二次法官依据第一次诉讼去认定夫妻感情原本就不好的事实。这样一反一正,对法院在第二次诉讼离婚是否判离问题上的判断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是否离婚问题上存在争论时,在决定结案方式是撤诉还是等待败诉判决问题上,我们建议应当慎重,最好不要轻易撤诉。当然,说不轻易撤诉是基于双方仅就是否离婚问题存在争议,不涉及到财产分歧。在是否撤诉问题上,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清诉讼阶段和诉讼形势,如果双方仅就婚姻问题争论不下,那么坚持可能会给你带来更大的利益,这时候宁可等待法院的败诉判决也不应撤诉,要“宁败不撤”;如果双方就是否离婚已经没有什么异议,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韧步判断可以离成,双方已经进入财产分割审理阶段,如果这时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就要把握时机,适时采取“以退为进”的战略,避免“硬碰硬”而遭受无畏的损失,这个时候就应当“宁撤不败”了。这两者之间的选择,要有个度的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