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钱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相识并于次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初,在单位例行体检中钱某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后来一次不经意间的谈话钱某透露出他在婚前就已经携带乙肝病毒的事实。得知这一情况的王某接受不了,她认为钱某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了自己,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所以从2003年5月起,王某就搬回父母家居住,两人由此开始分居。同年8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诉称,钱某故意隐瞒婚前病史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自己与钱某的婚姻关系。
钱某则认为,携带乙肝病毒也可以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或不宜结婚的疾病之一,并不会传染给他人,也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况且原、被告现在感情很好,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研究,乙肝病毒对能通过体液传播,正常的交谈、共餐不会导致传染,并且通过接种疫苗等预防形式也不会传染给婴儿,原告据此要求离婚法律,依据不足。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能否以对方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要求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特殊人群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3亿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而我国就有大约1.2亿。现在人们已基本上对乙肝的防治有了清楚的认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更多的是持一种接纳的恋度。其实乙肝病毒是一种非致肝细胞病变的病毒,其本身并不直接引起肝细胞的病变,因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又称为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是消化道传播疾病而不是呼吸道传播疾病,乙肝病毒也是通过体液进行传染的,如输入含有乙肝病毒的血液、使用不良注射器、拔牙所用的器具上有乙肝病毒等情况。只有乙肝病毒进入血液才会传染,与乙肝病人交谈,一起用餐并不会引起传染。从医学角度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完全可以结婚生子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医学上认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不宜结婚的疾病。
本案中,原告因为被告携带乙肝病毒而提出离婚,法律依据明显不足,虽然被告对原告有所隐瞒,但是考虑到双方刚结婚不久感情尚好,并且被告的病情也不会对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