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张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陈某与张某在2000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逐渐交往,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并打算年底举办婚礼。同年10月,张某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腿部严重受伤,住院观察治疗,而逃逸的肇事司机一直没有被抓获归案。为了方便照顾张某,他的妹妹特地从老家来到深圳帮忙料理,陈某则到处筹集医药费为张某医治,而医生告诉陈某有可能要截肢。张某从医生和家人的一举一动里感觉到自己伤势严重,再加上整天闷在医院里,所以变得暴躁易怒,时常对陈某大发脾气。这一切使陈某感觉承受不了,父母曾劝她说两人还没有举办婚礼,要不就放弃。但是陈某没有那样做。2004年6月,经过一年半的康复治疗,张某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生活还是不能自理。而这期间为了给张某治病,陈某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也承受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为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她向亲戚朋友借钱,但是最终治疗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陈某感觉自己承受不了这巨大的压力,再加上张某对自己的无端指责,她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最终决定放弃。2005年初,陈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张某则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即怍为陈某来讲,本来满怀信心期待幸福生活的开始,但是迎来的却是一场浩劫,陈某在张某入院治疗后,对张某一直照顾有加,并且为此尽心尽力坚持到现在,客观地讲,陈某现在提出离婚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站在张某的角度考虑,现在身患重病又没有经济收入,如果此时法院判决陈某与张某离婚,这对张某来讲也是不合适的。开庭后,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离婚,陈某则一次性支付张某生活费、医疗费4万元。至此,本案告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的焦点在于,一方身患残疾,另一方能否据此提出离婚?
此类案件,对法官来讲确实是个难题。从情理角度讲,通常法官会倾向于保护更为弱势的病人,不判决离婚。这不仅情理上讲得通,法理上也是有据可查的,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这种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在平常情况下是表现不出来的,只有当一方因患病、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经济来源时,才能体现出夫妻间的这种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有能力的另一方应当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如果这时候选择离开,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这一扶养义务的,法院完全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反之如果另一方对需要扶养的一方充分履行了扶养义务,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判决双方离婚。
如果本案中的陈某一直坚持离婚并且在财产分割以及对张某的扶养费支付上不肯让步的话,那么法院极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而陈某主动放弃了部分财产利益,并向张某支付一定的扶养费供其日后生活和后续治疗之用。这样,她就尽到了自己的扶养义务,最终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因此,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如果您不幸也面临本案中陈某的困境,不妨替对方考虑一下,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扭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那样第一次诉讼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大许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