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重庆市某区。
被告:薛某,男,住重庆市某区。
1996年,王某经人介绍与薛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三年多的交往,两人于1999年10月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2003年1月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此后几年,王某一直没有怀孕,为此事双方曾发生过不愉快。期间王某到医院检查,结果自己一切指标正常,没有问题。后薛某又去检查,诊断结果为薛某存在生理问题,暂时不能生育。随后夫妻两人四处求医,但还是毫无结果。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王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某诉称,由于被告的原因使得两人结婚多年来没有生育,虽经多处求医,但仍无好转迹象,因此原告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和做母亲的权利被被告剥夺,并且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原、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薛某辩称: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很好,夫妻关系也很融洽,只是暂时不能生育,没有孩子,日后经过治疗这一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两人之间的感情也并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经过3年的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也没有其他矛盾。现在双方没有生育子女,虽是被告原因所致,但是不排除日后经过治疗康复的可能,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能否成为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定理由?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来源于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规定,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理由,后者是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的理由。通常来讲,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而在上述两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如果不能生育,另一方能据此要求离婚,也就是说目前不能生育还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这一问题上,法官只能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凭自己的认识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离婚,正是因为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的判离理由,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对此类案件,法院通常是判不离的。因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比判决双方离婚的风险要小得多。这首先来源于“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 的这一传统,法院判不离总归是无可厚非。另外从法律角度来讲,在没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倘若被告提起上诉,法官就会面临判决被改判的风险,这对法官来说是最不愿意看到的。正是基于这两点,所以对这一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