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梅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原、被告2003登记结婚,并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因为两人的思维方式、看事物的角度不同,所以婚后在许多问题的处理上,两人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有时候甚至还会出现较大分歧。尽管如此,两人并没有发生过争吵,每当有分歧时,两人都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情绪,避免正面冲突,所以在外人看来他们相处得还算和睦。
2005年,梅某觉得跟一个与自己性格以及思维方式相差甚远的人生活在一起很不开心,再这样下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提出分手。面对梅某的分手要求,徐某则坚决反对。同年8月,梅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两人由于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徐某则答辩,两人感情基础很好,婚后也从未发生过大的争吵,仅仅以性格不合要求离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两人现在感情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要求离婚,但是两人之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夫妻感情并未达到不能和好的地步,并且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恳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对于一方没有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该如何判决?
现在正值独生子女一代的结婚高潮,由于这一时期的独生子女在婚姻问题上往往更加注重婚姻质量,所以这部分年轻人的离婚理由往往是上一辈人无法理解的,比如像本案这样仅仅以性格不合要求离婚,还有的因为双方价值观念、生活观念差异而离婚,更有甚者会仅仅因为对方某天睡懒觉就说对方不思进取而要离婚。这形形色色的新的离婚理由,在年龄稍长一点的人看来,是不能理解的。由于这类案件没有法定的判决理由,同时又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判决不准离婚的。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这类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判决完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法官也是比较年轻且思想开放的,他能够理解双方的境遇,能体会到这种婚姻的尴尬和无奈,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也是有可能的。类似于仅以性格不合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往往在夫妻相处过程中会伴随着“家庭冷暴力”的存在,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家庭冷暴力尚没有成为婚姻法认可的暴力种类,也还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既然称之为“冷暴力”就是将其归于暴力种类,只不过这种暴力表现的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这给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有关这类案件会有明确的定性,对相应的处理原则也会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立法尚未完善之前,如何判决还得看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的认识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