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吴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2002年吴某、岳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岳某有一个6岁的女儿。岳某认为,重新组建家庭后,可以为女儿创造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活环境。但是结婚后,吴某与女儿相处得并不好,女儿始终不能接受吴某,吴某也对孩子十分冷淡,与孩子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有时候甚至还会对孩子大发脾气。这种状态让岳某感到很为难,他即跟吴某开诚布公地谈了一次。岳某认为由于孩子与吴某的矛盾,现在家里很不安宁,也给夫妻双方在感情建立和维持方面带来很大困难,一家人很难再平和地相处下去,所以提出分手,并且岳某同意离婚时赔偿吴某10万元。而吴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觉得当初提出结婚的是岳某,现在提出离婚的又是岳某,感觉被戏弄了,所以她坚决不答应岳某的离婚要求。协商失败后,岳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状中,岳某称:当初两人草率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所以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吴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并未像岳某说的那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当判离情形,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规定的可以判离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不想离婚,那是不是只要像吴某那样在法庭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了呢?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当事人的态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决,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当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
如果双方或者任一方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态度对法官是否判离的影响力微乎典微。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且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形下,就算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再明确再强烈,法官也不太可能会采信被告的主张。
2.当有最高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见规定的1 3种情形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态度对法官的影响就比较大。如果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或被告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再加上被告的“悔过”态度足够诚恳,那么法官就极有可能采信被告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这样的情形,法院无论是判离还是判不离都不能说错,因为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决离婚,这就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做出不同的判决。
3.既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又没有最高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意见中列举的13种情形
这时,法官判决是否离婚只能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而,法官通过短短的几次庭审不可能完全对夫妻感情状况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这样,一方在法庭上的“悔过’’表现就起到了很大的迷惑作用,再加上“劝和不劝离”的思想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既然如此,原告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可以减少被告方态度对法官的影响呢?
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告大可放心,因为对方的态度对法官影响不大;如果是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形,原告就不能掉以轻心,应积极向法院提供平常夫妻感情不和或者对方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要让对方的行为给法官造成“第一印象”效用,并且这些证据的提交最好能在开庭诉讼之前,那样可以让法官对双方的情况先有个大概了解,如果等开庭后诉讼形努不利于自己时再向法院提供,那样效果就会差很多。
无论被告是出于什么目的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要对自己的诉讼形势有个大概的了解,要初步判断自己的诉讼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哪一种、对方的态度对法官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进而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深圳离婚律师的观点:
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进行培养和经营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小事都有可能成为爆发夫妻战争的导火索,因此,夫妻双方应当互相体谅,宽容,多为对方着想,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好夫妻关系并为小孩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