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屠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
被告:李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原告屠某与被告李某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从2002年6月起,屠某发现妻子有异常表现,不仅对屠某态度冷漠毫不关心,而且对刚出生的孩子也不管不问,有时候还经常跟同性一起外出,直到深夜才回家。对妻子的异常举动,屠某很纳闷,后来通过多方了解才得知李某有同性恋倾向。原来2002年6月中旬,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李某遇见大学同学常某,后来就渐渐地发展为同性恋。据医生推断,可能那时李某正是产后初期,并患有产后抑郁症,在这种情况下,在思维判断上发生差错,出现了另一种价值取向。
屠某对这一切感觉受到很大的打击。2003年4月,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状中原告称:自2002年6月起,被告与同性朋友常某关系就非常密切,后来双方发展成同性恋,这给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
现原、被告双方已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未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妻子的同性恋倾向,导致夫妻双方沟通困难,并且被告李某有同性恋倾向之后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现在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法院予以认可。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孩子由原告屠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同性恋是否构成离婚理?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同性恋、同性婚姻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最近美国新泽西州立法允许同性恋结婚,被认为是扔下了一枚“重磅炸弹”。无独有偶,南非最近通过法案允许同性婚姻,也引起了一片争议之声。我国虽无明确的立法规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娴的存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同性婚姻还是持否定态度的。
夫妻一方有同性恋倾向,是否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3种情形也没有涉及到同性恋的问题。但是,法院在判决是否离婚问题上的总原则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很明显,如果一方出现同性恋倾向,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且在履行家庭义务上也必定不完全,因此法院完全可以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在生活中应当适当多花点心事在对方身上,特别是对于产妇以及产后的各个方面都要密切关注,多了解对方的想法,及时进行沟通,避免产生本案所出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