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新婚之夜,徐某便不愿意同肖某过夫妻生活。肖某以为徐某是害羞,遂没太在意。但是后来肖某多次要求与徐某同房,都被徐某拒绝。婚后一直是徐某睡床,肖某睡沙发。偶尔肖某要睡床上,徐某就睡沙发。就这样双方一直僵持着过了两年,其间,肖某也曾向徐某提出过离婚,但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2005年11月,原告无法再忍受这样的婚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肖某诉称:自结婚以来,因被告不允许,原、被告从未同房过,双方之间的婚姻有名无实,结婚三年来,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认为双方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虽未同房,但是双方的感情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一直未同房,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现原告肖某称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要求离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性婚姻”的情况如何适用法律?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就本问题而言,对于一方以“无性婚姻”为由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 法院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虽然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因生理缺陷而导致的“无性婚姻”,但是除了这一规定外,没有其他关于“无性婚姻”的规定,因此也只能参照这一规定来分析处理。 针对生理缺陷导致的“无性婚姻”,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但是不一定能判决离婚,会涉及到以下一些问题:
1.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存有生理缺陷
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极度隐私,所以这一证据的取得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去医院做检查,那么也就不会存在诊断证明,法院也就无从考证原告所述的真实性。所以这一事实的取证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被告的积极配合,如果被告不配合,那么会给原告的举证带来很大的难度。深圳离婚律师遇到过的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原告无法就这一事实举证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2.即使取得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证据之后,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中明确规定,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这里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仍未有好转或治愈,而这一系列证据的取得也不太容易。
3.原告在取证上受到众多限制
由于上面讲到的证据大多是医院的病历、医生的诊断证明,普通公民包括律师都无法调取上述材料,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由律师持调查令到相关部门才能将上述材料调出,所以在取证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虽然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性婚姻问题的处理,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条的把握还是很严格的。首先从证据上来讲,法院要求提出离婚方能举出证据,而这些证据的取得,正如上面所讲,因其极度私密性,以及到医院等相关部门取证的限制,当事人很难取到完整的证据,这就使得此种情形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困难很大。
本案能判决离婚主要是法院考虑到因为被告的原因,结婚三年夫妻仍未同房,这对原告造成的无形影响是巨大的,因此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在此告诫各位,结婚离婚都不是小事,一般都会影响到两家人的幸福,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很多地方还是需要向婚姻专家或者律师进行咨询,以避免婚后产生各种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