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女,住安徽省A县。
被告:凌某,男,住安徽省B县。 ,
原告称与被告凌某系夫妻关系,双方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10月生育一男孩。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孕期间,程某就回娘家生活。后经亲友调解无效,两人于1996年正式分居。1997年凌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5月提前释放,但双方仍分居生活。2001年8月,凌某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程某的父亲将他送到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中途凌某离开医院去向不明,直到2001年农历腊月29日才回家过春节。2002年正月初十,凌某再次突然离去,至今下落不明。
2002牟6月,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A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60天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答辩或出庭应诉,所以法院缺席判决。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加深夫妻感情,尤其被告在刑满释放后,数次不辞而别,现在仍然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凌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方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例。本案依据我国诉讼法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诉讼管辖原则,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同时民诉法又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原告的住所地A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法院发出公告,60日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答辩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判决只能对婚姻关系做出判决,而不会对财产做出分割。对财产的分割需要等对方出现后,原告再向法院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依法分割。
不过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要适用特殊管辖原则,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下落不明证明,或者对方失踪的报警记录。法院只有有了这些文件之后,才能适用特殊管辖原则接受原告的诉讼予以立案。但是要到相应机关开出这样的证明,也并非易事。
以上只是处理方式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长时间下落不明,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法院会予以立案,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可缩短为3个月)。一旦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的,法院会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一旦对方被宣告失踪,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凭着先前宣告失踪的判决就可判决双方离婚。当然,对财产问题仍然是不能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