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住武汉市某区。
被告.:蒋某,男,住武汉市某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女。1996年被告蒋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某监狱服刑。2005年底,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因被告长期服刑,夫妻间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两人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随自己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现在虽然自己尚在服刑,但是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双方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况且自己的刑期已过大半,如果自己表现积极还可以提前出狱,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与监狱部门配合,在监狱内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牢固,虽然被告尚在服刑,但是两人还是保持沟通和联系。从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角度出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是正在服刑人员。这样的情形如何进行离婚诉讼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案件要适用特殊管辖原则。所谓的特殊管辖,就是法律列举了几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其中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篮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就适用该原则。原告只需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即可,而不必再到被告被监禁地。凶为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法院受理后开庭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开庭方式上通常有两种选择:要么由狱警押送罪犯到法院开庭,要么法院到监狱现场办公。对于第一种方式可操作性不大,因为风险较大。所以,各方宁可到监狱开庭。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条规定:“如果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所以,如果一方被判刑,法院是有理由判决双方离婚的。
但是本案法院并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原因有二:一是上述规定只是说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而不是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所以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此本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无可非议;二是,正如法院考虑的那样,从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也是可以理解的。